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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搭讪直播,监管之治法律之治就当亮剑

2022-01-06 08:11:11 来源:光明网

日,网络台兴起了一种“搭讪直播”的网络直播方式——主播以各种噱头随机与路人搭讪,并将全过程直播给观众。街头路人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,不论是否同意,被搭讪后的真实反应都会被拍摄下来,通过视频直播传播出去,被屏幕前的众多网民“围观”。甚至,在路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,仍会被主播偷拍,成为直播赚取眼球的“爆点”。同时,“搭讪直播”背后的法律争议也一直存在着。

在互联网时代,人人都有麦克风,人人都是自媒体,人人都是“主持人”,人人都是“主播”……在“流量为王”意识的主导下,一些人开始剑走偏锋,为了流量无所不用其极。其中,“搭讪直播”就用剑走偏锋的方式,利用公众猎奇的心理去收割流量、收割韭菜。对于这样的直播,作为吃瓜群众,或许不以为然;但若是当事人,无论是自己的窘态被人关注,还是自己的观点被人批评,都会带来极大的不适感,这背后,关于是否侵权、是否违法的讨论,也是甚嚣尘上。

随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正式实施,关于“搭讪直播”是否违法的话题,也是再次引发关注。根据该法第三十条规定,“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……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;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。”从法律规定来看,“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”的内容,基本上都是公检法机关的行为,“搭讪直播”作为一种商业行为,显然不在此列。这意味着,你可以搞“搭讪直播”,但必须先征求被搭讪人的同意,获得他(她)们的授权才行。

从现实的角度来审视,“搭讪直播”除了“有剧本的演戏”之外,其他基本上不太可能获得第三方的授权,对这一直播行为来说,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隐私权、肖像权等合法权益,这必须引起重视。而传播“搭讪直播”的台,也应承担必要的责任。根据我国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“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,发现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,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,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,防止信息扩散,保存有关记录,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”从法律的角度来说,台方有责任、有义务整治非法的“搭讪直播”行为。

台方来说,“搭讪直播”也能带来流量价值。所以呢?靠台的自治,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效果,因为一些台还是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,但这样的自治是靠不住的。当此之时,监管之治、法律之治就当亮剑。对监管部门来说,不能任由“搭讪直播”野蛮生长,也不能任由其中违背公序良俗乃至是违背法律法规的信息传播,那就需要对台进行监管与督促,若是台自治达不到理想效果,就应该对台进行约束与管理。

互联网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,吃瓜也好,狂欢也罢,都不能殃及他人,这是最起码的底线。从这方面来说,对“搭讪直播”进行严格监管确有必要。唯此,才能肃清网络环境,营造出更加健康的网络生态。

标签: 之治,法律,当亮剑,搭讪直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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